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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8-07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事项
    (一)1996 年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深宝”
或“公司”)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
华公司”)贷款人民币 700 万元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深中华公司未还。
1998 年 6 月 17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
210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深深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3 年 9 月,公司与
银行协商后达成《减免利息协议》,约定由公司还款人民币 700 万元后,
银行同意减免上述债务利息。协议签订后,公司已支付人民币 700 万元。
    (二)1996 年 7 月,深中华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开立一
份金额 100 万美元的信用证,同时要求该行免收 80 万美元的开证保证金,
深深宝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意为深中华公司
上述信用证开立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80 万美元。信用证到期后,深中
华公司未履约向深圳中行办理付款手续。1999 年 11 月 23 日经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经一终字第 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深宝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截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代深中华公司偿还人民币
6,631,575.92 元。
    上述担保事项均为 1999 年以前公司和深中华公司同为深圳市投资管
理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历史背景下所形成的历史遗留担保事项中的一部
分,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二、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2012 年 10 月 1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根据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深中华公司重整
一案,公司向深中华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币 24,061,322.14 元。深
圳中院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作出 (2012) 深中法破字第 30-4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确认深中华公司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认定债权 48 家,
债权总额为人民币 1,663,681,044.97 元。其中,垫付职工债权 1 笔,债
权金额人民币 10,175,420.00 元;税款债权 3 笔,债权金额人民币
92,075,600.05 元;普通债权 47 笔,债权金额人民币 1,561,430,024.92。
根据《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确认公司对深中
华公司债权为人民币 20,972,491.51 元。
    公司将继续关注深中华公司破产重整进程,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并就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2012) 深中法破字第 30-4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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