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四川晟达化学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污水处
理及中水回用服务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和柏
林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林水务”)共同投资成立的南充
化学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暂定名称,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与四川晟达化学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晟达公司”)签订《污
水处理及中水回用服务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事先认可,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和柏林水务通过招投标程序,成为南充化学工业园区污水
处理厂 BOT 项目的投资人,并设立项目公司从事 BOT 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根据与南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达成的《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公司与
晟达公司等南充化工园区内的排污企业签署《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服务
合同》,有利于 BOT 项目的正常运营,充分体现了市场化运作原则。同时,
柏林水务占项目公司总股本的 70%,从股权结构上维护了《污水处理及
中水回用服务合同》的公正、公平。
二、《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服务合同》设定保底水量,可有效防范运
营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刘殿栋 龚兴隆 魏 飞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