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联名签署
白俄罗斯戈梅利化工厂 60 万吨/年氮磷钾化肥装置
“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实
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联名签署
白俄罗斯“戈梅利化工厂”开放式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戈梅利化工厂”)
60 万吨/年氮磷钾化肥装置“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认
真核查和事先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联名中国化学签署戈梅利化工厂 60 万吨/年氮磷钾化
肥装置“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出于戈梅利化工厂对合同主体的
相关要求。公司全面负责执行该总承包项目,并承担合同项下的所有风
险、费用以及项目的收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二、联名中国化学签署境外合同,是中国化学对所属子公司开拓境
外业务的支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境外市场,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
立性。
独立董事:
刘殿栋 龚兴隆 魏 飞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