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独立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2013年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截至2013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额度 实际担保 是否履行
担保对象名称 协议签署日 担保类型 担保期
(万元) 金额 完毕
江苏联化科技有 2013 年 02 月 连带责任 三年(自其银行融资
40,000 10,122.63 否
限公司 26 日 保证 发生之日起)
台州市联化进出 2013 年 01 月 连带责任 三年(自其银行融资
30,000 2,076.04 否
口有限公司 18 日 保证 发生之日起)
山东省平原永恒 连带责任 三年(自其银行融资
15,000 —— 0 否
化工有限公司 保证 发生之日起)
合 计 85,000 —— 12,198.67 —— —— ——
截至2013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2,198.67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78%。上述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
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2、除上述担保事项外,2013年上半年公司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
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其它任何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
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
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推荐的董事
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向董事会提交了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被
推荐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就《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换届改选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推荐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牟金香女士、王
萍女士、张有志先生、彭寅生先生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本次推荐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黄娟女士、沈竞康先
生、王莉女士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并提交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马大为 杨伟程 黄 娟
20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