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及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符合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解决了公司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改善公司股权结构,有利于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审议的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认为该方案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如在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上为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实施类别表决、公司董事会安排实施征集投票权操作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因此本人认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同意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下接独立董事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关于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独立董事意见函》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署:顾林生 林大为
20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