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3 年 7 月 5 日以书面通知、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以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 7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重新聘任 2013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原聘任的审计机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与国富
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并设立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原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的全部员工及业务将转移到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并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为保持公
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同意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