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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7-02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3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
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12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250,900,15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
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 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1.9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
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
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
股非居民企业先按每 10 股派现金 1.8 元;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
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1.9 元,权益登记日
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
     【注: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
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根据先进先
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
补缴税款。】
    根据规定,B 股现金红利的折算汇率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即 2013 年 5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
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000)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
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上述汇率(港币:人民币=1:0.8000)折算。
    二、权益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A 股权益登记日为:2013 年 7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
年 7 月 9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3 年 7 月 8 日,权益登记日为:2013
年 7 月 1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 年 7 月 9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1、截止 2013 年 7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2、截止 2013 年 7 月 11 日下午(最后交易日为 2013 年 7 月 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 B 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13 年 7 月 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B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13 年 7 月 1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3 年 7 月 11 日办理股份
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五、咨询机构
    联系部门: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26 号教育科技大
              厦 23 层南半层
    联系人:李亦研、郑桂波
    联系电话:0755-82027522
    传真电话:0755-82027522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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