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水平,
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
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及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
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一般工作情形
1、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
或监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
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
整体工作计划的;
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5、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6、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8、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
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9、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10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
损失的;
11、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
职、失职行为的;
1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二)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
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 深圳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如下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
纪律处分的情形:
1、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持股变动规定,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以及买卖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
3、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4、被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
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
件,以及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撤销任职资格,
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5、被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6、被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以及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
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员、撤销任何资格等自律监管措
施的;
7、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
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由监
事会主席、总裁及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
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及时提出问责措施。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
告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出现第六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
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十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留用察看;(四)扣发奖
金或工资;(五)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七)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
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
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由总裁办公会、
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权限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
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六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
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
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
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
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上监事
联名提出。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
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
究处理决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 10 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
证券监督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
公司总裁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