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
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
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
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内部问责原则
(一)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内部问责职责划分
第四条 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
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其他委员由公司总裁、审计总监、董事
会秘书和监事组成。公司可根据内部问责实际需要,增加与问责事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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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管理人员担任委员。
第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
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经问责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问责意见,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六条 集团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
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
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
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出现
本制度规定的问责范围内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内部问责范围
第七条 问责的范围
(一)一般情形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或列席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不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监事会决议的;
2.未认真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
3.未能认真执行总裁工作会议决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未能完
成公司总裁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5.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
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6.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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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影响的;
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9.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10.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
成重大损失的;
11.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
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12.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二)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1.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
3.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的;
4.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
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
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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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采取下
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6.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
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7.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
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8.发生其他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或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公司需进行内
部问责的情形;
9.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
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记过;
(五)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罚款;
(六)留用察看;
(七)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奖惩制度规定,以上责任问
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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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事项时,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
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由问责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十条 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原则上被问责人须承担全部
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 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 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二) 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三条 依照本制度受到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工作人
员不得重新在本公司、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工作。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涉嫌犯罪需交由国
家司法机关处理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
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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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二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
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监事
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或二名以上监事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
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二名以上董事联
名提出;对除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董事
长或二名以上董事提出。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问责,由公司总经理提出。
第十七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问责
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问责委员会提交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
料。问责委员会应当在相关材料后 3 日内,启动问责程序,交由公司审
计部调查、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审计部应当在 15 日内将调查
结果上报给问责委员会。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审计部上报的调查结果
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问责委员会认为调查结果真实、准确、
完整,可以明确问责对象及须采取问责措施的,问责委员会应当作出问
责决定。问责委员会召开会议,须由问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包括亲自或委托出席)方为有效。问责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决议的,
须经出席会议的问责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为问责委员会委员的,其可出席会议但应回避
表决。
第十九条 在问责委员会对被问责人作出问责决定前,问责委员会
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问责委员会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
公司监事会进行复核,监事会应当认真核查问责委员会的问责程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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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措施等事项是否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监事会确认问责决定合规、
有效后,问责委员会应当根据被问责人的身份、职务,将问责决定提交
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执
行。
监事会、独立董事负责对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委员会作出的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
以在其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问责委员会提
出异议并申请复核。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作出复核决定的,视为驳回被问责人的复
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
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监察审计部应当另行委派人员负责调
查、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问责委员会委员与被问责人有近亲
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
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
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单位或个
人。
第二十五条 问责委员会提议罢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
事、监事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问责委员会提议罢免职工代
表监事的,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会
议)审议批准。问责委员会提议罢免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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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中国
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监管措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文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书面报告内部问责的决
策情况及结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于问责或奖惩的内容与本制度不
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
理规范文件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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