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 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到期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水业”或“公司”)
经 2012 年 5 月 1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公司阶段性闲置资金进行短期理财的议案》,同意利用公司发
行公司债券未使用完毕的阶段性闲置资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所需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使用不超过 2 亿元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以获得高于银行活
期存款利息的收益,增加公司收益。
2012 年 6 月 26 日洪城水业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
下简称:“兴业银行”) 和厦门国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厦门国戎”)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赣业
务四部委借字第 20120001 号)贷款人民币 6,000 万元,委托贷款期
限为壹年(自 2012 年 6 月 26 日至 2013 年 6 月 25 日),委托贷款利
率为年利率 9%。该委托贷款事项的详细情况见《洪城水业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 2012-030 号公告)和《洪城
水业关于委托贷款的公告》(临 2012-033 号公告)。
截止至 2013 年 6 月 25 日,洪城水业与兴业银行和厦门国戎签署
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已到期,厦门国戎在合同存续期间均能根据
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利息,并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已将委托贷款本金 6,
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转入洪城水业账户。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