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6-26
证券简称:兴业银行            证券代码:601166            编号:临 2013-2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 10 股送 5 股(含税),每股送 0.5 股(含税)
    ● 每 10 股派发现金 5.70 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 0.57 元(含税)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根据股东身份和持股期限分别为 0.5700 元、
0.5165 元、0.4630 元、0.356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2 日
    ● 除权除息日:2013 年 7 月 3 日
    ●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3 年 7 月 4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7 月 9 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3 年 5 月 21 日召开
的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3 年 5 月 22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
报》。现将利润分配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度
    2、以公司总股份数 12,701,557,834 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
东每 10 股送 5 股(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7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
金股利 72.40 亿元。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9,052,336,751 股,增加
6,350,778,917 股。
    二、分红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2 日
    2、除权除息日:2013 年 7 月 3 日
    3、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3 年 7 月 4 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7 月 9 日
    三、分派对象
    截至 2013 年 7 月 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实施办法
    1、除以下所列股东外,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派发。
    股东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所持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直接发放。
    2、持有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款,实际税负为 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将先
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165 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
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根据“先进先出”原则,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每股补缴税款 0.0535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股补缴税款 0.1605 元,公
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
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57 元。
    4、对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
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
后的金额派发,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630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
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股息红利属于
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
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
关股东补发相应的股息红利款。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
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
息红利所得税。
    五、股权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送股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915,146,700      957,573,350    2,872,720,05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0,786,411,134     5,393,205,567   16,179,616,701
股份总数                 12,701,557,834     6,350,778,917   19,052,336,751
    六、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9,052,336,751 股摊薄计算的 2012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人民币 2.15 元。
    七、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兴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A 座 10 楼
电话:0591-87857530
传真:0591-87842633
八、备查文件
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6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