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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制度(2013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6-22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反舞弊工作,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反舞弊制度是预防舞弊的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部
分,本制度所指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
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
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
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高、中级管理人
员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公司反舞弊内控机制,包括设立举报投诉渠道以防
范和发现舞弊行为,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
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子公司和投资企业。
            第二章   舞弊行为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占有、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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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伪造、编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
弊行为。
    第七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作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管
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
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书面记录举报的舞弊事件的内容并及时
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对受理的舞弊案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
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
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以及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对舞
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防范、发现以及纠正舞弊行
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
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
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个人信用记录、行政处
罚记录、犯罪记录、涉讼情况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
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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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
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倡导诚信正直的
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一)公司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
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当在公司内部
以多种形式(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网络等
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
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
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对新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
育;
    (四)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
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
抵御不正当利益的诱惑;
    (五)将公司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
式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各方;
    (六)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
实名或匿名举报;
    (七)针对舞弊行为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第四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
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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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他人员违反
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三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级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和
投资企业管理层)的实名举报,公司监察审计部接到举报后 2 个
工作日内报总经理;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级管理人员(包括子公
司和投资企业管理层)的匿名举报,公司监察审计部进行初步评
估并决定是否上报总经理。
    第十四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监察审
计部自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进
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
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投诉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
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
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
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监察审计部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必须受到保护。
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禁止对参与调查的人员采取
敌对行为。对违规泄露举报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
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将予以警告、撤职等处罚。触犯法律的,
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的处理如有结果,公司监察审计部应
将舞弊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第五章   反舞弊信息的沟通渠道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网络等方式,将公司反舞弊制度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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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对外发布。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守则的培训和宣传教
育,以保证员工能够理解公司反舞弊政策的所有相关内容,清楚
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明确在遵守公司反舞弊政策方
面的角色和自身的职责。同时保留培训、宣传教育的相关文档。
    第十九条 公司与用户、供货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往
来要建立在诚信公平的基础之上,并应向他们传递公司反舞弊工
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各类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要有足够的舞弊
风险识别力、预防及反舞弊的控制力、对已发生的舞弊行为所带
来的危害进行及时补救的应对能力,及时收集各类预防反舞弊机
制的相关信息,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对重大舞弊事件要及时分析是
否具有普遍性,并及时提出预防及控制措施。对重大舞弊事件的
处理结果要向全体员工通报,使其认识到违规事件的危害性,起
到引以为戒的警示作用。
      第六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
接责任。(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
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会计
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
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
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
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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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四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
以相应的处分;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监察审计部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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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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