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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二级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6-20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二级子公司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
年5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3年5月20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二级子公司参与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议
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授权公司二级子公司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蕴丰建设”)参与竞买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玉龙、百岁村(系公
司在重庆合川区采用BT模式承建的中国西部农民创业促进工程(合川)试点区草
街示范园园区内土地)的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一宗地编号:HC13-111-1,
面积35441平方米(53.1615亩);地块二宗地编号: HC13-111-2,面积198787
平方米(298.18050亩),用于建设现代农民创业园城市综合体项目。
    2013年5月24日,蕴丰建设参与了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挂
牌出让公告为(合川交易中心出让告字[2013]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
并与合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签订了《成交确认书》。
    2013年6月18日,蕴丰建设与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编号分别为:渝地(2013)(合川)48、渝
地(2013)(合川)49。至此,本次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购买基本完成。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两块土地竞拍的基本情况和本公司的审议情况,详见本公司2013年5月3
日、2013年5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上的相关公告。
    一、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一)宗地编号为HC13-111-1土地
    1.土地基本情况
    宗地HC13-111-1,面积35441平方米(53.1615亩)。坐落于草街街道农创园,
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土地出让价款为4252.92万
元,每平方米1200元。该宗地定金851万元,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合同规定分两
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2127万元于2013年7月15日前支付;
第二期2125.92万元于2013年8月17日前支付。
    2.土地规划条件
    该宗地规划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为:建筑总面积88602.50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2.50,建筑密度不高于30%。
    3.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渝合川规地函[2013]
字第32号)执行。
    4.违约责任
    (1)本公司应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能按
时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2)因本公司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应当依法缴纳土
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3)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
件或单方面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其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
并赔偿延误履行给本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
之日起算。
    5.生效条件: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宗地编号为HC13-111-2土地
    1.土地基本情况
     宗地HC13-111-2,面积198787平方米(298.18050亩)。坐落于草街街道农
创园,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土地出让价款为
23,854.44万元,每平方米1200元。该宗地定金4770万元,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合同规定分两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11,928.00万元于
2013年7月15日前支付;第二期11,926.44万元于2013年8月17日前支付。
    2.土地规划条件
    该宗地规划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为:建筑总面积616239.70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3.10,不低于1;建筑密度不高于30%。
    3.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渝合川规地函[2013]
字第32号)执行。
    4.违约责任
    (1)本公司应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能按
时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2)因本公司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应当依法缴纳土
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3)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
件或单方面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其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
并赔偿延误履行给本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
之日起算。
    5.生效条件: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本公司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详细内容请
查看本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上的《新疆北
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BT项目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3-33)。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蕴丰建设与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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