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出售资产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出售 资产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认真审阅了《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 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出售资产事项,有利于盘活公司闲置资产,补充流动资金,交易价 格以房屋所在地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3、我们认为公司出售资产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出售资产的事项。上述事项无需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无需经过其他部门批准。 独立董事: 李玉明、李相杰、王凤荣、王莉 2013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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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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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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