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业务,提高资
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颁
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理财产品业务是指公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为目
标,对短期自有闲置资金通过持有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经股东大
会及董事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理财产品管理。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制定符合自身管理要求的理财产品管理细则。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基本要素
第四条 理财主体 理财产品的主体为公司及子公司。
第五条 规模 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仅限于短期自有闲置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日常
经营和投资业务的资金需要。公司应在统筹考虑公司整体资金状况、融资环境等因素后
制定资金计划并在做好资金调配的基础上确定理财规模。公司任意时点上用于购买委托
理财产品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 但可在额度及计划
周期内循环使用。
第六条 币种 公司进行理财的币种仅限人民币。
第七条 产品 银行高利率存款等保本付息品种以及银行代理的本国中央政府债
券、其他金融机构信托产品等低风险品种(不含证券、期货)。
第八条 公司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其他金融机构信托产品。(1)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预期效益应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产品结构应相对简单,合作银行原则上要
求为公司战略合作银行,应优先选择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银行。
(2) 购买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托产品,公司投资发展部应进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
择理财机构及理财产品,优先选择风险较低、收益分期兑现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 购买理财产品,必须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具有合法经营资
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条 理财项目期限
理财项目期限应与资金计划相匹配,或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合适的期限,确保公
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 投入理财项目的资金依相关协议赎回后视资金状况可继续投资于同一
项目,但继续投资的期限不得超过理财项目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 理财投资的审批实施与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理财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使用,在使用期限
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层负责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实施和管理,理财投资方案经总经
理办公会决策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必须报公司统筹协调,在按理财管理的权限
审批后,由子公司按理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管理。或与公司理财资金汇集理财,收益
和风险各自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计划财务部是现金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严
格按照理财产品管理制度操作,针对每笔具体理财事项及具体运作,选择合作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确定具体的现金理财配置策略、理财事项和理财品种等,编制理财建议书,
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设立理财资金台账,加强定期跟踪及管理;设专人
管理银行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并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
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在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前,应提前与合作银行进行沟通,
确保资金到期能够顺利收回或按需要进行再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设专人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跟踪委托理财资
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
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定期对理财业务的管理状况和台账进行内部审计、复
核,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经营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司及时中止委托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计划财务部负责于理财产品到期后收回全部本金和收
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情况及理财项目的进展情况按
深圳证券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财投资收益涉及的税务事项参照税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起实施。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