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200 万米技改项目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
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公司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200 万米技改项目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2200 万米技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调整,项目无法实施,公司拟终
止该项目。公司另一募投项目“1320 万米项目”实施主体为众和股份母公司,
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终止“2200 万米技改项目”,不会影响“1320 万米项目”
的实施。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
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2200 万米技改项目”,并将此项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亦春 阮荣祥 唐予华
20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