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200 万米技改项目的
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福建众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股份”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
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众和股份终止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2200 万米技改项目事宜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众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0]575 号文核准,众和股份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170 万股,共募集资金 43,251.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516.17 万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1,735.53 万元。经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闽华兴
所(2010)验字 E-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到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年产 1,320 万米液氨潮交联整理高档面料建设项目、
年产 2,200 万米高档印染面料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2200 万米技改项
目”)和归还银行贷款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2200 万米技改项目”未进行过投入。
二、众和股份拟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众和股份拟终止“2200 万米技改项目”,主要原因如下:
2010 年 6 月募集资金到位后,厦门华印向厦门市规划局提出新建车间等建设项
目的开工申请,厦门市规划局以规划用地性质已调整为商业金融用地为依据,对申请
不予行政许可,导致项目无法实施。
2012 年 10 月,厦门市政府公布了《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
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见附件),文件第九条规定
“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自行改造政策区内的既有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停止
按原土地用途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审批工作”。厦门华印整体厂区位于自行
改造政策区范围内,上述“2200 万米技改项目”明确将永久无法实施。
三、履行的程序
2013 年 6 月 12 日,众和股份第四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和第四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200 万米技改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上述事项的意见。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
四、兴业证券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拟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发表了同意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公司另一募投项目“1320 万米项目”实施主体为众和股份母公司,项目计划
投资总额 11638.07 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 10572.29 万元,资金已全部到位。
终止“2200 万米技改项目”,不会影响“1320 万米项目”的实施。
3、公司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
用》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众和股份终止“年产 2,200 万米高档印染面料生产设备技术
改造项目”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2200 万米技改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余小群 赵新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