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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6-08
股票简称:四创电子          证券代码:600990             公告编号:临2013-022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281号文核准,安徽四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7名特定投
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10.204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36,959,985.6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20,019,102.04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316,940,883.56元。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5月
14日全部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
出具了大华验字[2013] 00012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2013年5月8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元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长江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汇通支行(以下合称为“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长江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 551900014010701,截至 2013 年 5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45,8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长江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 551900014010806,截至 2013 年 5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163,31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雷达系列产品产业化扩产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302012219200094084,截至 2013 年 5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110,849,985.6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应急指挥通信系统产
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1、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元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元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
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焱武、何光行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国元证券。
    5、分别不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或 5000 万元,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元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8、国元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6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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