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有关本次会议提案的内容已分别刊登于2005年8月8日、9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已于2005年10月21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修改的议案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0月25日上午九时在新光影艺苑(上海市宁波路586号)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3,407,8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629%;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其代理人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110股,占公司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27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会议由吕勇明副董事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体监事及见证律师徐晨女士出席了会议。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逐项通过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包括;
1、同意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本金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并经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备案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中国境内发行;
2、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在前述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同意:553,344,9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
反对:61,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弃权:1,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二) 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又一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6.5亿元人民币(额度)银行抵押借款的议案》
同意:553,343,4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
反对:62,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弃权:1,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派出徐晨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公司本次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公告中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1、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记录。
特此公告。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