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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3-01-22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10月16日和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2-052和临2002-059),本公司下属控股企业———上海中西药业制药厂(以下简称中西制药)因未能偿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人民币2400万元的提前到期借款,被其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要求中西制药偿还本息以及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海银行并已就该案进行了有关资产保全。
    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该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中院于2002年12月25日作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项下的原告为上海银行,被告为中西制药和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
    1、中西制药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
    2、中西制药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银行至2002年9月20日止的期内利息人民币35万元及自2002年9月2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43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3、本公司对中西制药的上述第1、2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西制药追偿。
    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人民币258340元由中西制药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书》同时称: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二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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