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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6-04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3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
会 2013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股东龙高集团履行
承诺回购房产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龙高集团签订土地、房产租赁合同
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查,对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交易的关联性
    为履行大股东公开承诺,完善本公司(含子公司)资产权属的完整性,
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简称“龙高集团”)拟回购公
司由东北高速分立承继的因政策原因和历史遗留问题而无法取得房产证
的资产,履行公司上市时作出的承诺。回购资产为哈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
配套的分公司办公楼接楼、分公司车库、机电系统办公室、安达站接楼、
三八站接楼、承平站接楼、哈站接楼和大庆站接楼(含公司上市后改造的
部分)、养护分公司车库等 9 处房产(包含上市时承诺的 8 处房产)。经公
司与龙高集团协商,龙高集团同意将其所属的哈大高速公路用地、沿线各
收费所、站的房屋、庭院及其土地,无偿租赁给我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哈大高速公路收费权终止时,或哈大高速公路收
费权虽未终止但乙方不再经营哈大高速公路时止;上述回购房产再出租给
公司使用,直至哈大路经营期结束或公司不再经营哈大高速公路,年度租
金为人民币 50 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等有关规定,龙高集团回购公司相关资产事项构成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
关联交易;公司向龙高集团租赁房产事项构成公司与控股股东的日常关联
交易。
    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前,我们经过审慎研究和独立判断,向公司董
事会提交了事前认可意见。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并一致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两项关联交易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控股股东通过回购资产方式履行公司上市时的承诺,并且在哈大高速
公路的剩余经营期限内出租给公司持续使用。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资
产权属的完整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持续性。
    四、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资产回购关联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资产租
赁价格遵循客观、公正和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低于市场价格租赁给公司日
常经营使用。
    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刘德权 蔡荣生     方云梯
                                     2013 年 6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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