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 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到期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水业”或“公司”)
经 2012 年 5 月 1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公司阶段性闲置资金进行短期理财的议案》,同意利用公司发
行公司债券未使用完毕的阶段性闲置资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所需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使用不超过 2 亿元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以获得高于银行活
期存款利息的收益,增加公司收益。
2012 年 5 月 29 日洪城水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
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编号:(2012)
洪银委字第 010477 号),中信银行与深圳市伟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伟康德集团”)签署了《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2012)洪银委贷字第 010477 号),贷款人民币 14,000 万元,
委托贷款期限为壹年(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委
托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10.5%。该委托贷款事项的详细情况见《洪城水
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 2012-030 号公告)
和《洪城水业关于委托贷款的公告》(临 2012-032 号公告)。
截止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洪城水业与中信银行签署的《委托贷
款委托合同》到期,伟康德集团在合同存续期间均能根据合同要求按
时支付利息,并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已将委托贷款本金 12,600 万元
(伟康德集团 2012 年 8 月 8 日已提前归还本金 1,400 万元)及相应
利息转入洪城水业账户。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