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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6-04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情况
    2013 年 5 月 28 日,关联股东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集团”)
与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
议》(编号为 EBXM2013215ZH),由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向君合集团授予综合授信,
合同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日前,公司签署并向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君合
集团依上述《综合授信协议》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君
合集团并提供了第三方反担保。
    2、关于本次担保的审批情况
    与光大银行厦门分签订的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公司根据 2012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与关联股东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君合集团提供的
担保项目:
    2013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股东互相提供担保的
议案》;2013 年 5 月 14 日,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根据议
案:公司在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非控股股东)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其控股股
东厦门君合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其中本公司累计为其各类融资提供
总额不超过 3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且不超过其为本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 70%,
担保期间不超过 2 年(即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 2 年)。
无论公司为前述任何一家企业提供担保,君合集团均应提供反担保。
    3、公司与君合集团互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君合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为公司提供各类担保总额为
81,440 万元,公司为君合集团提供担保总额为 16,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 年 11 月 18 日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联星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宁
    注册资本:76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厦门君合兴业实业有限公司(占 95%股权)、福建兴业方略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占 5%股权)。
    君合集团主营业务为鞋类、鞋用材料制造。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君合集团持有本公司 37,888,825 股股份,占本公司
7.75%的股权,总资产 14.22 亿元,净资产 11.44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19.57%。
君合集团连续多年被银行评为 AAA 信用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最高债权额:壹亿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
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法律
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分别与君合集团互相提供担保是为了公司经营发展的
需要。
    董事会通过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得出互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各项融资的顺利开展,有助于公
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事项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包含本公告所述之担保(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发生额
8000 万元计算),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37,631.17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2012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 32.00%(其中
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 21,631.17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8.39%;为关
联股东提供的担保为 16,000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13.6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众和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面文件。
    5、独立董事意见。
    6、《综合授信合同》。
    7、《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六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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