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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3-05-31
关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1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3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
股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5 月 24 日。
    2013 年 5 月 2 日,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76,496,653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7.99%)(以下简称“华阳控股”)致函公司:
鉴于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完成,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提议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成员进行调整。根据华阳控股的函件,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5 月 11 日在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出补充通知《岳阳恒立冷气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对增加的临时提案进行了公告。
    2013 年 5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上发出《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更新后的关于召开 2012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增加临时提案后的全部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在湖南省岳阳市青年中路岳阳恒立冷
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
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
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为 198,81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76%。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和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所列全部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
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
    2、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本页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   荣
                                         经办律师:    廖青云
                                                      谢   涛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电话:0731 82953777 传真:0731 8295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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