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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3-05-31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新
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核了《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专项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北新路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其中披露
应收控股股东之子公司华侨公司 6,884.76 万元,为股权转让后未收回,款项性
质为经营性占用。现会计师在《专项说明》中对华侨公司所欠北新路桥的资金性
质进行了修订:应由建工集团代为偿还的 2,385 万元修改为非经营性占用;向业
主垫付的建设道路工程征拆款及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4,500 万元为经营性占用。
兵团建工集团于 2013 年 5 月 21 日已将上述 2,385 万元归还。
    2、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风险警示》13.3.1/13.3.2条款中有关情形。
    3、我们认为不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
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涛                        陈建国                      马   洁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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