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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3年5月)
公告日期:2013-05-31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金马
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
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3 年,
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董事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积极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
    上市公司可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
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材料等资料,确保董事及时掌握公司业绩、
财务状况和前景,有效履行职责。
    董事可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公司就经营管理情况提
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
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所需的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权限
为: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所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以上的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外的其
他所有担保事项,同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
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董事长的职责:
       董事长应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完善的治理机
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
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
关背景,确保董事会运作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项董事会议程都
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
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
       董事长应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保股东意见尤其
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表达,保障机
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
    董事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
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工作:
   (一)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
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三)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真实和完整。
   (四)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
   (五)负责组织协调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
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六)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
的信息资料。
   (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
作。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监事名册、大股东及
董事持股资料等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和纪录。
   (九)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督促公司董监
高、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必要的培训。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
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召开,在确定会议时间之前应积极与董事进行沟
通,征求各董事的意见,确保大部分董事能亲自出席。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召开、通讯方式召开或现场
加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4 次会议,包括半年度
会议和年度会议:
    (一) 半年度会议应该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2
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半年度工作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二) 年度会议应该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召开,主
要审议拟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年度会议召开的时间
应保证年度股东大会能够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顺利召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
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
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件应
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和监事。董事会文件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
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董事应认真
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
    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
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
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
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
会议由超过二分之一与拟决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是否与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可以由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如以委托方式出席,应当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投票。
    第二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出席;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如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
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不能仅依靠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应主
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上市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
通,并在审议相关议案、做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利益与诉求。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第三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主要职责为:
    (一) 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二) 听取董事会会议议事情况,不参与董事会议事;
    (三) 监事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
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或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第六章 董事会审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报告出席或
委托出席人数。
    第三十三条 会议应在主持人主持下进行,首先由提案人或相关
人士向董事会作议案说明。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
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会计师事务
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负责人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
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
决。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如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发表独立
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重大关联交易;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
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
提案。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如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该等董事在董事会审
议该等事项时应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
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
后的决议为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
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效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
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列明。任何董事均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文件及资料。如董事有任何疑
问,应尽快及尽量全面作出答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在任何董事发出
合理通知后于任何办公时间内供其查阅。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董事会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
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
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
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需公告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批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
录和服务人 员均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董事长有权跟踪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在检查中
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董事长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做出决议
要求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
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013 年 5 月 30 日,经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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