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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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3)-04-049
受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
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以下简称“董
事会公告”)。董事会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2013 年 5 月 30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西西友谊酒店会议中心(北京市西
城区西单北大街 109 号)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创英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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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名,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808,860,8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1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
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
股东履行回避义务,未参与议案的表决;按照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计票规则并参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参加了表决票的
清点和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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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
贺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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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飞
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