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京律书字(2013)第0529-1号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西藏矿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接受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邓
瑜、贺鹏康出席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
况等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于2013年5月29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通知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距通知日已达30日以上。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29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泰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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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经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
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以及对个人股东本人
的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
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等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持有公司股份 80,382,045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6.8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二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80,382,045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
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2.审议《公司监事会二〇一二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80,382,045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3. 审议《 公司二 〇一二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80,382,045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4.审议《公司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80,382,045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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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表决
权的 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5. 审议《公司二 〇一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80,382,045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6.审议《公司二〇一二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80,382,045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
表决权的 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7.审议《关于聘任公司二〇一三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80,382,045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
信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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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 瑜
法人代表:文道全 律师:贺鹏康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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