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人民币 0.05 元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29 日
●除权除息日:2013 年 5 月 3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6 月 4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3 年 5 月 17 日
召开的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10 刊登于 2013 年 5 月 18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红派息方案
1、以鹿港科技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18,00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
派人民币现金 0.5 元(含税),计 15,900,000 元,剩余 40,665,707.84 元结转
至下年度分配。
2、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文)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
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率,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
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实际税率为 5% 。本次现金红利公司先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 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75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公司,中登上海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4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5
元。
3、以下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A35****627 钱文龙
2 A35****415 缪进义
3 A35****163 钱忠伟
4 A75****346 陈海东
5 A34****574 徐群
6 A31****971 曹文虎
7 A35****744 倪雪峰
8 A35****555 倪明玉
9 A58****948 黄春洪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29 日
2、除权除息日:2013 年 5 月 30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6 月 4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3 年 5 月 2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公司钱文龙、缪进义、钱忠伟、陈海东、徐群、曹文虎、倪雪峰、倪明
玉、黄春洪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 9 个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鹿港科技办公大楼 3 楼公司董
秘办
2、咨询电话:0512-58353258、0512-58353239
3、传真电话:0512-5847008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