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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5-24
  证券代码: 601003            证券简称: 柳钢股份             编号:2013-008
          2011 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 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3 年 6 月 1 日支付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期
间的利息。根据《2011 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 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 柳钢债(122075)。
     3、发行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
     5、债券期限:8年期,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5年票面利率为5.70%,固定不变;在
债券存续期内的第5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
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5.70%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
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付息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自 2012 年起每年的 6 月 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
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2 年至 2016 年间每年的 6 月 1 日。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2011 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7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 57.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
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45.60 元;扣税后非居
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51.30
元。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前述日期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31日。截止该
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除权除息日:本期债券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6月3日。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3年6月3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3 年 5 月 3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柳钢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
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
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
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若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柳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
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
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
税,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
下:
       1、请截止债权登记日(定义见上文)收市后持有“11柳钢债”
的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
应纳税款划至发行人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柳钢债纳税
款”,由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发行人确认。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雀儿山支行
   账户号码: 2105405009221001992
   账户名称: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772-2595971
   传真:0772-2595998
   邮寄地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 117 号
   邮编:545002
       2、请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
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1柳钢”付息事
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
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发行人。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
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2
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
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
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
或者向发行人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
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
人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
R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
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发行人。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
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
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17 号
      法定代表人:施沛润
      联系人:班俊超、黄胜松
      联系电话:0772‐2595971
      传真:0772‐2595998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11 柳钢债”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
             项目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
数(张)
债券利息
(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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