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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13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5-22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经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省
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有足够的精
力和时间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4 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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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
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相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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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
历表)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上述监管部门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应立即修
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可
作为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
被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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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前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或董事人数少于规定
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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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
等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述职及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对需经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长、总
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
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
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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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
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
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湖北证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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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
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
督导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重大事项,公司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予以积极配合,不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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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或隐瞒,不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必要时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独立董事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
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
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
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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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和收回
当年该独立董事应获得或已获得的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以上处罚
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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