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 0.152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为 0.144 元。
●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27 日
● 除息日:2013 年 5 月 2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5 月 31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 201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3 年 4 月 20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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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配方案: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226,604,4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6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51,625.67 万元。
4、扣税情况: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股利,公司将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有关规定,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0.152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
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
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
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的现金红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按照10%的税率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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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4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
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 0.16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27 日
2、除息日:2013 年 5 月 2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5 月 31 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股东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
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8320019 传真:029-883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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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 88 号
邮政编号:710077
六、备查文件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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