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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5-18
附件 1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
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
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情况给
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
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八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募集资金时,将该
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有必要在
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开设的专用
账户数不得超过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
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
披露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
占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应当:
    (一)履行募股说明书列示的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承诺事项;
    (二)按规定披露诉讼、担保、重大合同、募集资金变更等事项;
    (三)公司不得发生证券上市当年累计 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
符的情形;
    (四)公司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应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
并按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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