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股股权转让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股份转让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本公司于2002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于国家股股权转让的警示性公告》。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企(2002)648号文《财政部关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百集团)将所持本公司15338.382万股国家股中的1860.869万股,转让给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开发控股总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土控),1260.869万股转让给上海锦迪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锦迪)。转让价格均为每股人民币2.1783元,转让总金额:静安土控为4053.54万元,上海锦迪为2746.56万元。
本次国家股股权转让如能完成过户登记,本公司的总股本不发生变化,仍为40088.1981万股,其中:九百集团持有12216.644万股,占总股本的30.47%,股份性质为国家股,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静安土控持有3060.869万股(原已持有1200万股),占总股本的7.64%,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锦迪持有1260.869万股,占总股本的3.15%,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二、股权转让前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㈠、股权转让前,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报告期末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性质
(股) (%)
1、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 153383820 38.26 国家股
2、静安区土地开发控股总公司 12000000 2.99 国有法人股
3、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 6000000 1.5 法人股
4、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4240858 1.06 法人股
5、上海华联(集团)有限公司 3125472 0.78 法人股
6、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999325 0.75 法人股
7、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2878890 0.72 流通股
8、开元证券投资基金 1498017 0.37 流通股
9、江苏澄星磷化工(集团)公司 970600 0.24 流通股
10、浙江天马印染(集团)有限公司 750000 0.19 法人股
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1、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 122166440 30.47 国家股
2、静安区土地开发控股总公司 30608690 7.64 国有法人股
3、上海锦迪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12608690 3.15 国有法人股
4、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 6000000 1.5 法人股
5、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4240858 1.06 法人股
6、上海华联(集团)有限公司 3125472 0.78 法人股
7、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999325 0.75 法人股
8、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2878890 0.72 流通股
9、开元证券投资基金 1498017 0.37 流通股
10、江苏澄星磷化工(集团)公司 970600 0.24 流通股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无关联关系。
四、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本公司已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
五、本次转让的这部分股份无质押、冻结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21日
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开发控股总公司关于受让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的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协议受让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九百)部分国家股股权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概述
本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与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百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受让九百集团所持上海九百1860.869万股国家股。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783元。
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企(2002)648号文《财政部关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本公司受让九百集团所持上海九百15338.382万股国家股中的1860.869万股,受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783元,受让总金额为4053.54万元。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九百的总股本不发生变化,仍为40088.1981万股,其中:九百集团持有12216.644万股,占总股本的30.47%,股份性质为国家股,仍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本公司持有3060.869万股(原已持有1200万股),占总股本的7.64%,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
二、款项支付的约定。本次股份转让款项的支付方式为自协议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款项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与本次股份转让的出让方九百集团无关联关系。
四、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未持有及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海九百已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企(2002)648号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开发控股总公司
2003年1月20日
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的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协议转让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九百)部分国家股股权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概述
本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与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开发控股总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土控)、上海锦迪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锦迪)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本公司所持上海九百国家股1860.869万股、1260.869万股分别转让给静安土控、上海锦迪,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783元。
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企(2002)648号文《财政部关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本公司将所持上海九百15338.382万股国家股中的1860.869万股转让给静安土控、1260.869万股转让给上海锦迪。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九百的总股本不发生变化,仍为40088.1981万股,其中:本公司持有12216.644万股,占总股本的30.47%,股份性质为国家股,仍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静安土控持有3060.869万股(原已持有1200万股),占总股本的7.64%,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锦迪持有1260.869万股,占总股本的3.15%,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为该公司第三大股东。
二、本公司与静安土控、上海锦迪无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海九百已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
四、本次转让的这部分股份无质押、冻结的情况。
五、本次股份转让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款项支付的约定。本次股份转让款项的支付方式为自协议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
七、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企(2002)648号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