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国恒铁 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审查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条件。经考察,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我们同意聘任廖小庆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名):赫国胜、李书锋、钱育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
---|
公告日期:2013-05-16 |
|
附件:公告原文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