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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5-15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3 年 5 月 9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
 厦门莲岳路 1 号磐基酒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3 年 5 月 13 日-2013 年 5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5 月 13 日 15:00 至 2013 年 5 月 14 日 15:00 期间
 的任何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208746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2.72%。其中:(1) 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08,397,3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42.64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
 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349,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715%。
     董事长许建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会议;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林崇凯律师、阮智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
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同意 208,729,12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15%;反对 7,700 股,占出
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7%;弃权 10,0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8%。
    2、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 208,729,12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15%;反对 0 股;弃权 17,7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5%。
    3、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8,729,12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15%;反对 0
股;弃权 17,7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5%。
    4、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8,729,12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15%;反对 0
股;弃权 17,7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5%。
    5、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08,739,17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63%;
反对股 0 股;弃权 7,7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7%。
    6、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08,629,12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36%;
反对 0 股;弃权 117,7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64%。
    7、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有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2013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08,629,12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9436%;反对 0 股;弃权 117,7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64%。
    8、审议通过《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
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08,629,12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99.9436%;反对 0 股;弃权 117,7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64%。
    9、在关联股东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次会议其他非关联
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股东互相提
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70,740,296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11%;反对 0 股;弃权 117,7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8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208,629,12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36%;反对 0 股;弃权 117,7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64%。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208,629,12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36%;反对 0 股;弃权 117,75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64%。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及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修订后《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林崇凯律师、阮智杰律师出席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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