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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5-1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05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公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以下简称黄浦农行)因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一笔“上海中西新生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力)向黄浦农行的借款1960万元”未能如期归还一事,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新生力还款以及本公司和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10月14日收到了法院发出的(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该《民事裁定书》称:原告黄浦农行于2005年9月2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认为黄浦农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黄浦农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征并由原告黄浦农行负担。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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