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2013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5-14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
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
收益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
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
保值增值。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
金等权益类证券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
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
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
委托理财,根据理财项目实际情况须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联席会议或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且
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二)委托理财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委托理财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条款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
    (五)委托理财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二)或(三)款标准的,适用本条
(二)或(三)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二)或(三)款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
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三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
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
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
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
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如投资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
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
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
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团队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公
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
况。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
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
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
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
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
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
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
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
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
制及损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