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者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3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 年 5 月 9 日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 217 号盈科广场 A 座
北新路桥公司 17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朱建国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 名,其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214,55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50.0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214,43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0.0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 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2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
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
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214,450,500 股同意,100,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二)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14,450,500 股同意,100,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三)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214,450,500 股同意,100,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四)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214,450,500 股同意,100,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五)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214,450,500 股同意,100,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六)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214,450,500 股同意,100,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214,450,500 股同意,100,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3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14,450,500 股同意,100,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咨询网上(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本公司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姜黎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