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226 债券简称:12宝科创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6 日以电子
邮件及专人送达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
通知及相关议案等资料。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9 日以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在江苏省宝应县苏中路 1 号宝胜会议中心 1 号接待室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8 人,实际出席 8 人,公司全体监事以及
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孙振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联董事孙振华、杨泽元、
胡正明和邵文林作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将原草案及摘要中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 10 年时间。”修改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
期为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五年时间。”。
2、将原草案及摘要中的“行权生效日”修改为“行权日”,“生效期”修改
为“行权期”,“生效前”修改为“行权前”。
3、将原草案及摘要中的“授予的股票期权各个生效期绩效考核目标”修改
为“授予的股票期权各个行权期绩效考核目标”,并将考核目标中的“生效日”
修改为“行权期”。
4、将原草案及摘要中的以下内容:
“(四)生效日和行权有效期
股票期权的行权等待期满后进入行权有效期,行权有效期为行权生效日到行
权到期日的间隔期,最长为 8 年。
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拟按 1/3、1/3、1/3 的比例在三个生效日分三批生
效,即每个行权生效日分别为自授予日起的第 2 周年当日、第 3 周年当日及第 4
周年当日(如有关的周年日并非交易日,则行权生效日顺延至紧接有关的周年日
后的首个交易日)。
对于每个行权生效日生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根据上述生效安排申请
行权,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五)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
生效数量占获授
阶段 行权有效期
期权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行
第一批生效期权 1/3
权到期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行
第二批生效期权 1/3
权到期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行
第三批生效期权 1/3
权到期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
权由公司注销,所有股票期权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10 年内)行使完毕。”
修改为:
“(四)可行权日和行权有效期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
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此等待期满后的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本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1/3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1/3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1/3
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
权由公司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 2013 年 5 月 27 日 (星期一) 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征集投票
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见同日公告的《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报告书》和《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