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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5-08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方”)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网站披露了《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3-024),公司获得吉林市“城市清雪、环卫、市政设
施维护、绿化所需设备”投资采购与回购项目中标。2013 年 4 月 8 日晚,公司
正式收到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交易对方”)
发出的编号为 GZZB-B13012 的《中标通知书》。2013 年 5 月 7 日,公司与吉林
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货物)投资采购合同》,合同暂估
金额为人民币 13,544 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在供、需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需方 2016 年付清
最后一期货款及利息止。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1)本合同价款 13,544 万元为投资采购暂估价,其中:供方自有设备(货
物)价格须经市财政局、市公用局、需方共同确定;供方非自有设备(货物)的
采购须依法招标确定,且须经市财政局、市公用局、需方共同确定设备(货物)
采购招标栏标价。最终合同价款以按此原则确定价款后签订补充协议为准。
    (2)合同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影响造成的风险。
    (3)本合同存在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停止结算、终止合作的风
险。
      (4)、合同中规定,需方在接受全部货物后支付 30%货款外,余款及利息分
三年付清,由于回款期限较长,存在回款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合同当事人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合同交易对方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吉林市政府直属的
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营相关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法人实体。注册地为吉林
市高新区恒山西路 108 号,注册资本人民币 84,544 万元,法定代表人孙壮。是
专职从事城市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及建设管理,并以控股或参股的形式参与相
关国有资产的经营。
      2、 交易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未曾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
      3、 履约能力分析
      本次“城市清雪、环卫、市政设施维护、绿化所需设备”投资采购与回购项
目系吉林市政府行为,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设备(货物)投资采购合同
      2、合同签署时间:2013 年 5 月 7 日
      3、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在供、需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4、合同价格:暂估价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伍佰肆拾肆万元,(小写)
¥:   13544 万元。
      5、交货时间:公司生产的市政设备在 5 月份具备供货条件,具体供货日期
需方在 5 月份内确定,提前 3 天通知供方,供方在 3 天内完成供货;环卫设备、
绿化设备、清雪设备在 6 月 10 日前完成供货。
      6、结算方式:供方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公路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供货与
结算;需方在合同标的全部供货完成后分四次支付货款。第一次付款支付时点为
全部供货完成后支付货款的 30%,后满 1 年付货款的 20%,满 2 年付货款的 20%、
满 3 年付剩余货款的 30%,三年支付完毕。
    7、利率、利息:供方所投资款项自供方将所有设备(货物)交付需方且经
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息,按未付回购款项年利率 6.6%计息,回购期间利
息随各次回购款支付,总货款 20%设备质保金部分一年保质期内不计息。
    8、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需方 2016 年付清最
后一期货款及利息止。
    9、违约责任
    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
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
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
全部设备(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金额约占公司(母公司)2012 年全年营业收入 50%以上。根据
合同的供货进度,预计将对公司 2013 年度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合同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 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承诺将及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公司与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货
物)投资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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