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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圣象: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22

证券代码:000910 证券简称:大亚圣象 公告编号:2025—022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25年7月18日,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亚木业(南宁)有限公司与南宁华侨投资区华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资产”)在广西南宁签署了《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大亚木业(南宁)有限公司租赁华盛资产位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18号刨花板生产厂房及设备,年租金为1,700万元人民币,租赁期限为3年4个月(含4个月免租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双方介绍

1、承租方:大亚木业(南宁)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亚木业(南宁)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平路46-1号新型材料产业园·华强思源北路厂房(27号地块)项目宿舍楼第二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丁功庆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5年6月1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ENL9387M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人造板制造;人造板销售;地板制造;地板销售;树木种植经营;木材收购;木材销售;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东及持股比例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大亚木业(南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出租方:南宁华侨投资区华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宁华侨投资区华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南宁华侨投资区宁武路26号兴侨小区2幢1号、2号管理用房

法定代表人:梁柳斌

注册资本:52,029.3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4年4月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3056758E

经营范围:资产运营和资本经营(不含存款、贷款、保险、集资等金融业务,涉及许可证的凭资质证经营),体育馆经营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对市场的投资,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广告牌租赁。弱电管廊投资与开发。旅游开发。对农业产业的投资,农副土特产品(除粮油)销售。设备租赁、车辆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东及持股比例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持有华盛资产100%的股权。

3、华盛资产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经查询,华盛资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出租方):南宁华侨投资区华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大亚木业(南宁)有限公司

(一)《租赁合同》

1、租赁物的坐落、面积及租赁用途

(1)甲方同意将其位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18号刨花板生产厂房及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按双方确认的状态出租给乙方使用,双方确认租赁物为厂房、土地、构筑物及生产设备(包含55,970平方米厂房、原总价值约25,102.5万元设备及设备工程、79.62亩堆场及32.98亩室外配套)及配套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公用工程。

(2)乙方保证将租赁物仅作为经营木材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或进行任何影响租赁物结构、性质的改造。

(3)甲方在交付时应确保租赁及附属物均无产权、经营权、经营业务、劳动合同等各类纠纷事项。

(4)交付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租赁物的装修、装饰、设备及附属设施情况,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交付状态。

(5)乙方已对租赁物(含厂房及设备)的状况有了一定了解,交付时由乙方提供存在维修可能的设施设备清单,正式生产一个月内设施设备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应在24小时内响应,逾期乙方可自行维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维修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正式生产一个月时间);正式生产一个月后出现问题,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6)甲方确保在乙方进场前完善厂区内灭火器、消火栓配备、充装,并经乙方确认;乙方退租时,也须按此标准重新配备、充装,经甲方确认后退场。

2、租赁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万元)的租赁保证金,甲方需开具收据并注明租赁保证金交予乙方。

(2)若乙方未按期缴纳约定的租金、水电费、垃圾清理费、维修费超15日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减用于清偿欠款,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的,由乙方自行修复,若乙方不进行维修的,甲方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甲方扣除保证金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扣除理由和金额。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至原定金额。

(3)在租赁终止(含租赁期限届满的终止、合同解除的终止及其他原因导致的租赁终止,下同)及乙方付清各项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所交纳租赁保证金的余额(不含按合同约定扣除或没收的金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4)若保证金因扣除导致金额不足伍佰万元,乙方须在收到甲方正式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逾期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租赁期限

(1)乙方的租赁期限为3年3个月,即自2025年7月18日起至2028年10月17日止。

(2)甲方给予乙方3个月的生产准备及设备调试安装免租期,即2025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乙方在免租金期间仍需交纳厂房的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含水电损耗公摊)等费用;免租金期满之次日起为计算租金起始日。

(3)乙方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的,须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如甲方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物有优先承租权。

4、租金及支付

(1)租金标准:厂区、设备配套等所有租赁物年租金为1,700万元。本合同租期总价款为:5,1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万元)。前述租金为含税价格,甲方对其所收取的租金自行申报纳税。

(2)租金支付方式:本合同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按季度交纳。原则先交租金后使用,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纳租金,最后一个季度租金与光伏用电使用差价相互抵扣后,在该季度结束后支付。2025年10月17日前向甲方交纳第一个季度的租金,此后在每个季度结束前1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应在甲方提供租赁发票后交纳下季度的租金。

5、关于光伏使用的约定

(1)甲方应尽快与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6.2976MW 的屋顶分布式光伏节能服务项目达成合作。光伏电站所获的部分收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电站产生的电费收益、绿电收益、碳资产收益及其他各项收益)。乙方使用光伏电单价(含税)不得超过 0.45元/千瓦时。

(2)在乙方正式投入生产之日起,甲方应确保光伏电站正常运行。在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光伏节能项目连续三年(自起租日起算)的年平均发电量不低于570万度(“保底发电量”)。实际发电量以电网公司出具的计量数据为准。

当三年实际平均年发电量低于保底发电量时,差额部分按约定电价差(0.35元/千瓦时)×(年保底发电量*3年-企业3年光伏使用累计电量)计算补偿金。该补偿金直接从最后一季度应付租金中抵扣。

因不可抗力、电网限电、承租方用电设备故障等导致的发电量损失不计入缺额电量计算。

(3)在租赁期间,若因屋顶光伏项目的运营、维护、技改及其他一切与电站相关的行为,致使租赁场地的屋顶出现漏水、起火、断电等问题,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责,并要求甲方给予相应补偿,而无需与电站投资方进行对接。

6、租赁终止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确需中途退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解除通知。乙方办理完清场手续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的余额(不含按合同约定扣除或没收的金额)及已付但尚未使用期间的租金。

(2)租期满后或本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后60天内,因乙方原因,未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乙方违约继续使用租赁物,乙方应按当期租金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租赁物占用费。

7、其他

(1)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处理,本协议中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等)及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1、租赁期限调整为3年4个月,包含甲方给予乙方的4个月生产准备及设备调试安装免租期,租赁期与免租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2、甲方于2025年9月26日前,以乙方名义办理好环评、能评等合法合规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届满后由甲方按原值回购(以实物票据为准),逾期办理的,每超出一天,免租期顺延两天。

3、乙方应当在免租期及顺延期届满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第一个季度租金。

4、针对原租赁合同条款,甲方必须全力及时推进设备、基建等整改修缮,确保设备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5、甲方确保乙方日常经营活动不受干扰,如受干扰按原租赁合同条款执行。

6、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

7、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大亚木业(南宁)有限公司本次租赁华盛资产的刨花板生产厂房及设备,旨在高效整合并输出公司在人造板领域成熟的生产、经营与核心技术优势,植入大亚品牌,充分发挥大亚人造板全系列产品的协同效应,为公司加速推进华南市场战略布局和业务拓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广西南宁地区不仅具备完善的上下游产业配套资源,更拥有显著的区域成本优势,将直接赋能公司优化运营效率、降低综合成本,有利于提升产品的整体市场竞争力。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7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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