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
平,建设公司务实、高效、廉洁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以及其工作职责范围以内,因其故意或者过失,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即被问责人)。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三)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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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为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举报被问责人
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董事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
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
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
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出现第八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范围及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
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
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
司损失的;
(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违法违纪
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
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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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
影响的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八)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
(九)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徇私舞
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一)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
的;
(十二)被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采取内部通报
批评、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内部监管措施的;
(十三)因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公开受到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四)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
形。
第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规情形,公司将根据违规的
具体情形,对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检讨、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调
离岗位、撤职、停职、解聘、对损失进行弥补、解除劳动合同等问
责措施。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
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视具体情
况,处罚金额分别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进行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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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且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并且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者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
纳的,公司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只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应从严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并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以后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公司损失扩大
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十三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九条规定的问责方式
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
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定。
第十四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总经
理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六条 对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
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 1/2 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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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监
事会对上述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其过失提出问责建议。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
以上(含两名)监事联名提出。
第十七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
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
和个人。
第十九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
权利。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
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
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
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
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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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均参照
本办法执行;凡与本办法相违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
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并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