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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振华: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8

证券代码:605319证券简称:无锡振华公告编号:2025-042证券代码:111022证券简称:锡振转债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5号),公司于2025年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52,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520.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00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41.51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158.4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审〔2025〕16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廊坊振华全京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全京申”)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授权管理层与廊坊全京申、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廊坊振华全京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乙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丁方”,所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军、刘广福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西支行
账号510906409610018
截至2025年7月17日金额(元)0.00

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

次或者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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