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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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15295号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振华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无锡振华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无锡振华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无锡振华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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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无锡振华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无锡振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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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5号),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2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2,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00.00万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51,60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52,000.00万元减除承销及保荐费566.04万元(不含增值税),另减除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75.4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1,158.4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本所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审〔2025〕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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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名称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
投资额
建设投资
铺底流动
资金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号廊坊振华全京申汽车零部件
64,834.0042,000.0063,161.001,673.00
2407-131071-89-01-584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