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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2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深化持续发展导向战略方针,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公司全体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参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适用。

第六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相关工作小组。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并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度和目标的制定和实施;

(五)审阅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本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事项,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相关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相关工作小组对上述材料进行评审并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可持续发展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按以下程序做好可持续发展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文件及方案,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与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分(子)公司沟通,推进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落地执行。

(三)收集、整理、编制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向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相关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将讨论结果反馈至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相关工作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

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3天通知全体成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遇特殊情况,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向参会人员予以说明。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参与会议的成员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相关工作小组人员可列席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亦可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必要时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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