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迪威迅股票代码:300167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2号豪威科技大厦1596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新盛创景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2号豪威科技大厦1596
信息披露义务人:季红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区******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ST迪威迅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ST迪威迅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 ...... 10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1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3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4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6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9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20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21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2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23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30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ST迪威迅/上市公司 | 指 |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
新盛美景 | 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 | |
新盛创景 | 指 | 深圳市新盛创景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新盛美景、新盛创景、季红 |
上海飒哟港 | 指 | 上海飒哟港企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新盛美景、新盛创景通过受让吴志刚、盛雅莉、钟琪所持有的上海飒哟港100%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ST迪威迅7.809%的股份及相应表决权。 |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格式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格式准则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通讯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206号高新工业村R2-B座2楼A2202 |
法定代表人 | 季红 |
注册资本 | 1,2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HC5G61H |
成立日期 | 2022-06-01 |
营业期限 | 2022-06-01 至 无固定期限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实业投资、项目投资、创业投资;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贸易经纪;贸易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新盛创景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深圳市新盛创景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通讯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2号豪威科技大厦1596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 |
出资额 | 8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HGKUC2D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2022-09-13 |
合伙期限 | 长期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实业投资、项目投资、创业投资;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贸易经纪;贸易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季红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季红曾用名(如有):无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610123********8765住址:深圳市龙华区******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季红女士,季红女士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及持股比例0.6%的股东。季红女士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一/(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控股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出资比例 |
1 | 深圳市新盛创景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万元 | 企业咨询 | 62.5% |
2 | 深圳市汇赢产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90万元 | 信息咨询服务 | 99%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市新盛创景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无控股企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季红主要控股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出资比例 |
1 | 深圳市新盛数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 | 贸易供应链 | 99% |
2 | 深圳市汇赢合信科技有限公司 | 2000 | 企业服务咨询 | 99% |
3 | 深圳市新盛致远科技有限公司 | 200 | 企业服务咨询 | 99% |
4 | 深圳市灏昌投资有限公司 | 20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99% |
5 | 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 | 1200 | 投资与投资咨询服务 | 1%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和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持股型企业,尚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资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涉及诉讼、仲裁和重大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季红
季红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女 | 中国 | 深圳 | 无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市新盛创景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季红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女 | 中国 | 深圳 | 无 |
方顺福 | 有限合伙人 | 男 | 中国 | 深圳 | 无 |
马梅峰 | 有限合伙人 | 男 | 中国 | 河南省新野县 | 无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增加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同时,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亦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相关程序如下:
2025年4月30日,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出资并签署《份额转让协议》的有关议案。
2025年4月30日,深圳市新盛创景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出资并签署《份额转让协议》的有关议案。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吴志刚、盛雅莉、钟琪与新盛美景、新盛创景签署《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吴志刚、盛雅莉为上海飒哟港的有限合伙人,将合计持有上海飒哟港99.99%的合伙份额转让给新盛创景;钟琪为上海飒哟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上海飒哟港0.01%的合伙份额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转让给新盛美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盛美景、新盛创景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盛美景、新盛创景通过持有上海飒哟港100%的合伙份额,同时新盛美景作为上海飒哟港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8,156,6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7.81%。
本次权益变动前,季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175,000股份,占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60%的股份,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季红通过直接持股及通过上海飒哟港间接控制上市公司合计8.40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各方
(1)转让方1:吴志刚
(2)转让方2:盛雅莉
(3)转让方3:钟琪
(4)受让方1:新盛美景
(5)受让方2:新盛创景
2、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指吴志刚、盛雅莉将其持有的上海飒哟港99.99%的合伙份额转让给新盛创景;钟琪将其持有的上海飒哟港0.01%的合伙份额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转让给新盛美景。本次交易完成后,新盛创景合计受让吴志刚、盛雅莉持有的
上海飒哟港99.99%的合伙份额;新盛美景合计受让钟琪持有的上海飒哟港0.01%的合伙份额,且新盛美景成为上海飒哟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新盛美景、新盛创景合计取得上海飒哟港100%合伙份额及相应上市公司2,815.6613万股股份及相应表决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吴志刚、盛雅莉、钟琪不再是上市公司的间接股东;新盛美景、新盛创景享有上海飒哟港在上市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股东。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份额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的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69,570,83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相关说明,承诺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稳定发展。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制定和实施相应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直接涉及到的需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上市公司仍将保持其资产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和财务独立。
目前上市公司无实控人。
本次权益变动对于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并无实质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保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运作系统,并具备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人员、机构和财务核算体系及管理制度,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皆保持独立”。
二、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本单位/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市公司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1)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
方。
3、如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在本单位/本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未经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减少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就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本人保证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次交易前,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不存在未经审批的关联交易。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在本单位/本人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其他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已公告事项及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持股型企业,尚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季红女士,无财务数据。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份额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声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说明;
11、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季红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新盛创景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季红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迪威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季红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迪威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新盛创景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迪威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季红
年 月 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迪威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 |
股票简称 | ST迪威讯 | 股票代码 | 30016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股 持股比例: 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28,156,613股 变动比例:7.81%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详见本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季红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新盛创景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新盛美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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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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