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近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东辽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吉0422民初124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诉讼机构名称:东辽县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5,140.10万元
原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江苏江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2:圣鑫铝业(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3:沃玛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4:常州江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5:刘某1
被告6:刘某2
被告7:陈某
被告8:钱某
被告9:徐某
被告10:薛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货款51,400,997.84元及违约金;
2.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作为被告1的关联公司,对被告1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判令被告5作为被告1和被告2的实际控制人,对被告1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判令被告6、被告7、被告8、被告9作为被告1的前任及现任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1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确认原告对被告10名下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判令原告有权在被告1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就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日,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累计为7,885.61万元,简要说明如下:
类别 | 案由 | 金额 (万元) | 诉讼仲裁情况 |
新进展 | 买卖合同纠纷 | 846.44 | 共1件,公司诉讼地位为原告,已申请诉前保全,已判决。 |
劳动纠纷 | 25.39 | 共3件。其中,1件一审已判决,2件尚未判决。 | |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7,013.78 | 1、撤诉1件,诉请金额约1.08万元; 2、已判决28件,诉请金额合计约659.89万元,判赔金额合计约154.39万元; 3、二审裁定1件,撤销原裁定,指令辽源中院审理。诉请金额约6,352.81万元。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截至本报告日,公司仅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该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二)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等。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