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流通股东的意见,由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0月17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9月22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高管通过网上交流会、走访投资者、热线电话、投资者恳谈会、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地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对价方案为:
为了获得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为“每10股流通股获付3.0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共计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684万股。
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如下: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徐明波先生,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此外,股东徐明波先生进一步承诺: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二点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现对价方案修改为:
为了获得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为“每10股流通股获付3.2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共计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729.6万股,同时承诺若2006年、2007年、2008年连续三年实现的净利润复合年均增长率低于25%时(即2006年、2007年、2008年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005年的4.7656倍,按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计算),每10股再追送0.3股。
新修订的非流通股东承诺如下: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十二个月内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点五,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徐明波先生进一步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原非流通股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十二个月内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点五。
3、全体非流通股东承诺,若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复合年均增长率低于25%时(即2006年、2007年、2008年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005年的4.7656倍,按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计算),现有非流通股东将按照流通股股份每10股追送0.3股的比例(用于追送的股份由登记公司实行临时保管)无偿送给现有流通股股东,追加支付对价的股份总数共计68.4万股。在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股票股利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时,将按照上述股本变动比例对目前设定的追加支付对价总数进行相应调整;在公司因实施增发、配股、可转换债券、权证等股本变动而导致原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股本不同比例变动时,前述追加支付对价总数不变,但每10股送0.3股的追加支付对价比例将作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在公司相应的2008年年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30日内,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实施追加支付对价,追加支付对价的股权登记日确定为相应的公司2008年年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第10个交易日。该日期如做调整,将由公司董事会最终确定并公告。
二、补充保荐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方案的调整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进一步保护了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双鹭药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与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调整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方案调整已经完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现阶段履行的程序;待双鹭药业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得到有关部门对申请文件审核确认,调整后的改革方案方可实施。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自公司2005年9月22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广泛的沟通与交流。根据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经过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诚意。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改。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承诺事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0月14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