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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生物:南华生物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03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转来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湘0104民初21308号之一]: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的[(2024)湘0104民初2130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文印错误,应予补正。现将补正情况说明如下:

一、补正前

“二、本案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南华干细胞转来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湘0104民初21308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件进行判决,判决如下:

1、限被告天富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华干细胞退还款项15,235,388.74元,同时支付原告南华干细胞以15,235,388.7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24年3月31日起至实际退还上述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被告科威乐健对被告天富环保不能清偿本案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侯群锋对被告天富环保就本案债务向原告南华干细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南华干细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60,3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334元,由被告天富环保、侯群锋共同负担 82,667元,由被告科威乐健、天富环保、侯群锋共同负担82,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补正后

“二、本案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5年7月1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转来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湘0104民初21308号之一]: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的[(2024)湘0104民初2130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文印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1、限被告天富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华干细胞退还款项15,235,388.74元,同时支付原告南华干细胞以15,235,388.7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从2024年3月31日起至实际退还上述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被告科威乐健对被告天富环保不能清偿本案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侯群锋对被告天富环保就本案债务向原告南华干细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南华干细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60,3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334元,由被告天富环保、侯群锋共同负担 82,667元,由被告科威乐健、天富环保、侯群锋共同负担82,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除上述补正内容外,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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